郑州瑞龙国药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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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地区:河南/郑州
主营行业:OTC
品牌名称:
型号规格:0.125g*6片/盒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94133
产品标签:盐酸特比萘芬片
产品卖点:新产品
销售渠道:药店连锁
执行标准 |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。 |
产品类别 | 西药产品 |
产品规格 | 0.125g*6片/盒 |
卫生许可证 | |
成份 | 本品活性成份:盐酸特比萘芬。 |
性状 |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。 |
功能主治 | 本品适用于 1. 由毛癣菌(红色毛癣菌、须癣毛癣菌、疣状毛癣菌、断发癣菌和紫色毛癣菌等)、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、头发和甲的感染。 2.各种癣病(体癣、股癣、手足癣和头癣等)以及由念珠菌(白色念珠菌等)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。 3.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(甲真菌感染)。 |
不良反应 | 本品耐受性好,副作用轻至中度,且常为一过性。常见的有胃肠道症状(胀满感、食欲不振、恶心、轻度腹痛及腹泻)或轻型的皮肤反应(皮疹、荨麻疹等)。个别严重的皮肤反应病例(如stevens-Johnson综合征,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)曾见报道,若发生进行性皮疹,则应停药。罕见味觉改变,包括味觉缺失,后者于停药后几周内可恢复。极个别病例发生肝胆功能不全,究竟是否由本品引起的尚未肯定,不过若发生上述情况,则应停用本品。曾报道,极个别患者发生中性白细胞减少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肝或肾功能不全(肌酐清除率300umol/升)者,剂量应减少50%。本品应置于儿童触不到的地方2、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,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。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,因此,除非可能的益处超过任何可能的危险,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。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,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。3、相互作用研究证明,特比萘芬几乎不影响经由细胞色素P450酶系代谢的药物(如环孢菌素、D860或口服避孕药)的清除。然而,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应慎用本品,因为极少数人可能月经失调。此外,肝药酶诱导药(如利福平等)可加快特比萘芬的血浆清除,肝药酶抑制药(如西咪替丁等)则可抑制其清除。故如果需要合用这些药物,则需将本品的剂量作适当调整。4、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。 |
禁忌 |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。 |
贮藏 | 遮光、密闭保存。 |
保质期 | 36个月 |
备注 |